深圳市迈的特电子有限公司

深圳市迈的特电子有限公司、蛇口广华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粤0304执3530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迈的特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中航世纪汇都会轩19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62777305B。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蛇口广华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沿山路胜发大厦B座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8808271A。
法定代表人赵雄发。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迈的特电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蛇口广华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8)粤0304民初18699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偿付人民币262465元,本院于2018年5月9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扣划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人民币266301元、扣收执行费3836.98元,余款,262465元将付至申请人。
本院认为,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8)粤0304民初18699号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本案依法予以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