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705执恢578号
申请执行人: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胜利东街513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165448866L。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潍坊市装饰发展总公司,驻潍坊市奎文区四平路115号,现办公地址:潍坊市奎文区胜利东街4616号中天下潍坊国际160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0165431642L。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潍坊汇通矿业开发有限公司,驻山东省青州市***大十亩田村北,现办公地址:潍坊市奎文区胜利东街4616号中天下潍坊国际16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1693127222L。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潍坊汇业贸易有限公司,驻潍坊市奎文区虞河路2613号左岸华庭4号楼1308室,现办公地址:潍坊市奎文区胜利东街4616号中天下潍坊国际160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5596587411R。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2年2月22日生,汉族,住潍坊市高新区。
被执行人:***,女,1962年11月19日生,汉族,住潍坊市高新区。
被执行人:***,男,1965年5月5日生,汉族,住潍坊市高新区。
被执行人:***,女,1967年12月7日生,汉族,住潍坊市高新区。
被执行人:***,女,1986年3月6日生,汉族,住潍坊市奎文区。
被执行人:**,男,1987年11月8日生,汉族,住潍坊市奎文区。
被执行人:***,男,1988年3月12日生,汉族,住潍坊市高新区。
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潍坊市装饰发展总公司、潍坊汇通矿业开发有限公司、潍坊汇业贸易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2020)鲁0705民初372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或扣划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存款冻结期限为1年;存款扣划至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潍坊市分行东风大街分理处,户名: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账号:1541********〉。详见协助冻结、扣划存款通知书)。
二、查封、扣押、冻结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2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3年;涉及提取款项至本院的,本院开户银行、户名、账号同本裁定第一项,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或查封扣押财产清单)。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七日
法官助理 陈 龙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