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191民初2559号
申请人:山东龙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高新区经十东路7000号汉峪金谷金融商务中心A2-5号楼第11-1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092663492J。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固睿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固睿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62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潍坊市奎文区。
被申请人:***,女,1962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潍坊市奎文区。
被申请人:潍坊市装饰发展总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奎文区虞河37***街盈隆广场10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0165431642L。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男,1976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枣庄市滕州市。
被申请人:***,女,1974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枣庄市滕州市。
申请人山东龙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潍坊市装饰发展总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山东龙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申请法院冻结被申请人***、***、潍坊市装饰发展总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00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9日出具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山东龙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潍坊市装饰发展总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00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山东龙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
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肖 寒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