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装饰发展总公司

山东青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潍坊汇通矿业开发有限公司、潍坊北大科技园建设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781民初1980号 原告:山东青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州市驼山中路31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0579369025G。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潍坊汇通矿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州市***大十亩田村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1693127222L。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潍坊北大科技园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寿光市兴隆路567号201室(新汽车站东邻),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70783778439372G。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潍坊市装饰发展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四平路115号,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70700165431642L。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潍坊市汇达珠宝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文化路与***交叉口往南50***,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707050769510059。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62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 被告:***,女,1962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址, 被告:***,男,1988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址, 被告:***,女,1986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址, 被告:***,女,1984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址, 被告:**,男,1984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 被告:**,男,1987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安丘市, 被告:孙岱铭,男,1986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 被告:***,男,1969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 被告:***,女,1967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址, 被告:***,男,1965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州市, 被告:***,女,1967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址, 被告:***,男,1963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五莲县, 被告:***,女,1986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 原告山东青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州农商行)与被告潍坊汇通矿业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通公司)、潍坊市汇达珠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达公司)、潍坊北大科技园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大建设公司)、潍坊市装饰发展总公司(以下简称装饰公司)、***、***、***、***、***、**、**、***、***、***、***、孙岱铭、***、***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1日立案。 青州农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汇通公司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80万元及利息(利息已还至2019年3月20日,以后利息及复利按照合同约定另行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2、判令被告汇达公司、北大建设公司、装饰公司、***、***、***、***、***、**、**、***、***、***、***、孙岱铭、***、***对本案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受理费、保全费、律师代理费及实现债权的一切相关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2月29日,被告汇通公司与原告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一份,约定汇通公司向原告借款280万元,借款期限为2018年3月29日至2019年3月25日,利率为固定利率,年利率8.7%,逾期利率在原利率基础上上浮50%。同日,被告汇达公司、北大建设公司与原告签订保证合同一份,被告装饰公司、***、***、***、***、***、**、**、***、***、***、***、孙岱铭、***、***与原告签订保证合同一份,均约定上述被告作为保证人自愿为被告汇通公司在原告处的280万元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保证范围包括主债权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评估费等),保证期间为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原告于2018年3月29日依约向被告汇通公司发放贷款280万元,现本案借款已经逾期违约,经原告多次催收,借款人一直未履行还款义务,担保人亦未履行担保责任。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于2021年3月11日立案受理,而北大建设公司于2019年6月28日向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申请破产重整,2019年7月19日,寿光市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北大建设公司的破产重整申请。寿光市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北大建设公司破产重整申请,是在本院受理青州农商行与汇通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之前。《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因此,该案应由寿光市人民法院管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