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791执恢7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新支行,住所地:潍坊市高新区健康东街6399号。
负责人:***,行长。
被执行人:潍坊市装饰发展总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奎文区四平路1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0165431642L。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文化馆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奎文区胜利东街4778号13号楼4-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5083996180A。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高新区新城街道北苑社区桐荫街以北中心次干道以东博雅德园住宅小区2号楼1**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0MA3F4E0H5A。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2年2月22日生,汉族,住,
被执行人:***,女,1962年11月19日生,汉族,住,
被执行人:潍坊北大科技园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市兴隆路567号201室(新汽车站东邻),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3778439372G。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依据(2019)鲁0791民初1741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新支行与被执行人潍坊市装饰发展总公司、山东**文化馆有限公司、**控股有限公司、***、***、潍坊北大科技园建设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纠纷一案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在期限内履行义务。
1、2020年5月29日、2020年11月10日、2021年2月24日经网络查控,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
2、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位于位于潍坊市奎文区四平路1146号1号楼进行评估,评估后依法对该房产组织拍卖,经过二次拍卖和一次变卖,均已流拍,申请执行人不申请以物抵债。另潍坊北大科技园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已经进入破产审查程序。
3、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4、经询问申请执行人暂不申请悬赏执行,申请执行人暂不申请将潍坊市装饰发展总公司、山东**文化馆有限公司、**控股有限公司移送破产审查。
5、本院到被执行人住所地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6、2021年2月25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相关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鲁0791民初1741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高 鹏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