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27民终139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贵州杰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花果园彭家湾花果园项目**第**(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0741129733P。
法定代表人:谭新华,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海,男。
上诉人(原审被告):贵州绿草滩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住所地贵州省平塘县平湖镇新舟村舟大道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27MA6DK6N87H。
法定代表人:韦登科,系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贵州杰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上诉人贵州绿草滩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平塘县人民法院(2018)黔2727民初14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贵州省平塘人民法院(2018)黔2727民初141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贵州省平塘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贵州杰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230元、上诉人贵州绿草滩旅游开发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0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白桂刚
审判员 陈福江
审判员 唐新春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陆梅
书记员雷春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