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冀0691执2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保定市德众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创业路31号。
法定代表人:高友安,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电力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市桥西区高端装备制造园内斯必克南街1号。
法定代表人:刘泽宏,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保定市德众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与*****电力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10月16日向*****电力技术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电力技术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电力技术有限公司存款9088.45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葛 涛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甄彦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