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703民初339号
原告:**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河北省***市高新区世纪路东侧康丹商业广场6幢1层04号。
法定代表人:王兵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志军,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电力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不详。
法定代表人:不详。
被告:**,男,1984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市经开区。
被告:***,男,出生年月不详,住址不详。
原告与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9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供的被告*****电力技术有限公司、被告***地址不明确,无法联系到二被告。待原告提供二被告明确地址后,原告可另行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9632元(已减半收取),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翁腾飞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庞 帅
书 记 员 武立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