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冀0691民初278号之一
原告:保定市德众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创业路3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张家口盛泽电力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张家口市桥西区高端装备制造园内斯必克南街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保定市德众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众电气)与被告张家口盛泽电力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泽电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5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李新
审判员高洁
人民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韩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