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口盛泽电力技术有限公司

保定市德众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与张家口盛泽电力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保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冀0691民初278号之一
原告:保定市德众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创业路3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张家口盛泽电力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张家口市桥西区高端装备制造园内斯必克南街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保定市德众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众电气)与被告张家口盛泽电力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泽电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5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李新
审判员高洁
人民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韩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