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7)冀0691民初278号
原告:保定市德众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创业路3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英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家口盛泽电力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张家口市桥西区高端装备制造园内斯必克南街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谈小君,河北思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保定市德众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众电气)与被告张家口盛泽电力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泽电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德众电气委托诉讼代理人***、盛泽电力委托诉讼代理人谈小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德众电气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盛泽电力支付拖欠德众电气货款80000元。2、判令盛泽电力支付2016年6月10日起至全部货款履行完毕期间的利息。3、本案诉讼费用由盛泽电力承担。事实和理由:德众电气与盛泽电力于2016年4月22日签订了销售合同,该合同约定德众电气向盛泽电力提供一批高低压配电柜,总价款542220元整。同时该合同约定,货款为货到之后一个月内支付,该批货物于2016年5月3日、2016年5月10日两批全部送到。至今盛泽电力仍有80000元货款未付。
盛泽电力辩称:1、德众电气与盛泽电力签订销售合同价款为542220元,合同签订之后德众电气向盛泽电力提供了两批货,盛泽电力先后向德众电气支付货款累计490000元。2、德众电气未按照合同约定向盛泽电力提供每台产品必备的检验合格证及技术文本,不能提供高低压配电柜合格证和生产高低压配电柜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等规范性文件,因此德众电气向盛泽电力提供的高低压配电柜不是合格产品,造成盛泽电力至今未能得到业主和电力部门验收,德众电气已经构成了严重违约,并给盛泽电力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而且德众电气没有取得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不具备生产销售列入产品目录中的高低压配电柜资格,所以德众电气有权停止支付货款,并要求德众电气退款或更换合格产品,因此请求人民法院驳回德众电气诉讼请求。
根据各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合议庭归纳本案庭审争议焦点如下:盛泽电力是否应当给付德众电气货款80000元及自2016年6月10日起的逾期付款利息?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对德众电气提交的保定市德众电气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副本、法定代表人证明、身份证复印件、张家口盛泽电力技术有限公司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销售合同及清单,盛泽电力无异议,对盛泽电气提交的中国建设银行单位客户专用回单,德众电气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对双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德众电气提交了送货单两份,证实盛泽电力已收到德众电气全部货物,盛泽电力对送货单的真实性认可,但认为该送货单不能证实产品合格,对于送货单上多出的高压分接箱一台不是盛泽电力要求变更的,不予认可。经审查认为,德众电气所提交的送货单能够证实盛泽电力已收到德众电气提供的货物。德众电气提交了还款保证书,证实盛泽电力拖欠货款金额及还款日期,盛泽电力认可该保证书盖章及签字的真实性,但认为该保证书系盛泽电力法定代表人***与其他股东发生经营权纠纷,未核实财务的情况下出具的,不具有真实性,经审查认为,盛泽电力出具的还款保证书与销售合同及清单、德众电气送货单相互印证,能够证实盛泽电力拖欠德众电气货款的事实。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德众电气与盛泽电力与2016年4月22日签订了销售合同,该合同约定德众电气向盛泽电力提供一批高低压配电柜,总价款542220元整。同时该合同约定,货款为货到之后一个月内支付。合同约定货物及合同外增加的一台高压分接箱于2016年5月3日、2016年5月10日送达盛泽电力,盛泽电力给付部分货款后,于2017年3月16日为德众电气出具还款保证书,保证于2017年5月1日之前将剩余货款90000元付清,后盛泽电力给付德众电气货款10000元,剩余80000元未给付。
本院认为,德众电气与盛泽电力所签销售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德众电气已将合同标的物交付盛泽电力,盛泽电力具有支付价款的义务。盛泽电力出具了还款保证书,能够证实其对合同价款变更的认可。德众电气认可盛泽电力还款保证书中的还款日期,视为双方对合同付款期限的变更,逾期付款违约金应从双方约定的最后给付期限起算,双方在合同中未对逾期付款违约金进行约定,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利率计算,德众电气要求自2016年6月10日起的逾期利息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盛泽电力以德众电气不具有销售高低压配电柜资质及未提交合格证、技术文本为由认为产品质量不合格欠缺相应证据证实,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盛泽电力应给付德众电气货款80000元,并支付自2017年5月1日起的逾期付款利息,逾期付款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利率计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一百五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张家口盛泽电力技术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十日内给付保定市德众电气科技有限公司货款80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逾期付款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利率计算,自2017年5月1日起计算至货款给付之日止)。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00元、财产保全费820元,由张家口盛泽电力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李新
审判员高洁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