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口盛泽电力技术有限公司

张家口盛泽电力技术有限公司与河北盛华化工有限公司检验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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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宣化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宣县商初字第8号
原告张家口盛泽电力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口市高新区纬一东路(东外环交汇处)。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胡鋆,系盛泽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系盛泽公司员工。
被告河北盛华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口市宣化县大仓盖镇梅家营村。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系河北国器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家口盛泽电力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盛华化工有限公司检验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家口盛泽电力技术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家口盛泽电力技术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家口盛泽电力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26元,减半收取1113元,由原告张家口盛泽电力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七月三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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