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同仁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青2321民初310号
原告:血热,男,土族,1974年2月20日出生,僧侣,现住同仁县。
被告:青海利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同仁县隆务镇康乐北路延伸段(州政府3号楼)
法定代表人:俞云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青海雁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血热与被告青海利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3日立案,原告血热于2019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血热在法定期限内自愿处分其诉权,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血热撤诉。
案件受理费11655元,减半收取计5827.5元,由原告血热负担。
审判员薛长青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扎西周措
书记员*亚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