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丽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瑞宏汇丰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天津市丽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津0106民初2452号
原告:天津瑞宏汇丰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天津市红桥区西青道金丰公寓4-60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天津市丽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红桥区先春园世春里商C-10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采购部长。
原告天津瑞宏汇丰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天津市丽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天津瑞宏汇丰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瑞宏汇丰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01元,减半收取300.5元,由原告天津瑞宏汇丰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颖

二〇一九年四月三日
法官助理*静
书记员***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