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津0106民初4169号
原告:天津市丽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红桥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文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鹏安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红桥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天津市丽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鹏安投资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原告天津市丽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天津市丽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428元,减半收取12714元,由原告天津市丽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庞婕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