寿光市坤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与***、寿光市坤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北民初字第939号
原告***,男,汉族,住四川省北川羌族自治县。
委托代理人***,男,住四川省北川羌族自治县(系北川羌族自治县安昌镇纳溪村村民委员会推荐)。
被告***,男,汉族,住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
委托代理人***,山东泰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寿光市坤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市北洛镇政府驻地。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山东泰琪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寿光市坤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寿光市坤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3249元,减半收取1624.5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