寿光市坤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寿光市坤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因建设工程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绵民管终字第81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男,生于1968年8月15日,汉族,住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樱前街1号15号楼1单元202号。身份证号码:370702196808151357。
上诉人(一审被告)寿光市坤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寿光市北洛镇政府驻地。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男,生于1965年9月1日,汉族,住四川省北川羌族自治县安昌镇纳溪村010组。身份证号码:510724196509010030。
上诉人***、寿光市坤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不服四川省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4)北管字第1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寿光市坤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称:本案并非建筑工程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之规定,***的住所地在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樱前街1号15号楼1单元202号,寿光市坤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山东省寿光市北洛镇政府驻地,故本案应移送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管辖或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上诉人***诉请二上诉人支付工程款及材料款,本案系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合同履行地在四川省北川羌族自治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和第三十五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之规定,四川省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和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