寿光市坤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寿光市坤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安县实创建材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绵民管终字第77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寿光市坤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寿光市北洛镇政府驻地。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安县实创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安县黄土镇马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寿光市坤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不服安县人民法院(2014)**管字第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寿光市坤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称: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从未签订《预拌混凝土供应合同》,该合同是假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之规定,该案应移送上诉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上诉人安县实创建材有限公司持《预拌混凝土供应合同》诉请要求上诉人寿光市坤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货款、违约金及利息,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该合同第七条第1款约定:”甲、乙双方合同发生争议时,应及时协商,协商不成时,可向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之规定,该约定合法有效,安县实创建材有限公司(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即安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和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