寿光市坤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寿光市坤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鲁0783民初10333号 原告:***,男,1973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寿光市坤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市北洛镇政府驻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0783742443951E。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与被告寿光市坤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寿光市坤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1年4月18日,原告到被告处上班,从事木工岗位。同年6月6日,原告在工地拆木板的时候,从绞手架上摔下来受伤。现请求依法确认原、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寿光市坤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辩称,寿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已查明原告系由案外人***雇佣,一直由***为其发放工资并进行联系,因此原、被告之间并不存在劳动关系,原告的诉讼请求不成立。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受案外人***雇佣到寿光市工地提供劳务,据劳动量结算工资,工资由***发放。2021年6月6日原告在工地摔伤。后原告申诉至寿光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要求确认其与本案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该委裁决,驳回本案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不服该裁决,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诉讼。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寿劳人仲案字(2021)第1009号仲裁裁决书、送达回证、中国建设银行个人活期账户交易明细及当事人陈述记录在案为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告称其受案外人***雇佣且工资由***为其发放,对原告自认的上述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基于上述事实及原告当前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系被告处的员工,亦不足以证明其受被告的管理、从事被告安排的有报酬的工作,亦不足以证明原、被告之间的关系符合劳动关系的特征,原告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原、被告之间不存在人身隶属性、财产依附性的用工管理关系,原告要求确认其与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与被告寿光市坤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许淑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