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沪0120民初2237号之二
原告嘉兴山超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上海奉贤分公司诉被告上海金谊建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原告嘉兴山超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上海奉贤分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且被告已履行完毕为由,于2021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嘉兴山超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上海奉贤分公司自愿申请撤诉,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嘉兴山超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上海奉贤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692元,减半收取计8,846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均由原告嘉兴山超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上海奉贤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明月
书记员 庞哲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