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沪0120民初2237号
原告嘉兴山超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上海奉贤分公司诉被告上海金谊建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嘉兴山超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上海奉贤分公司于2021年1月2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上海金谊建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432,371元,或查封、冻结其所有的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和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上海金谊建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计1,432,371元,如存款不足,则只进不出,额满为止,余额可正常往来;或查封、冻结其所有的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明月
书记员 庞哲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