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金谊建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金谊建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华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沪0120民初11622号
原告上海金谊建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华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日立案受理。原告上海金谊建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指定期间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减、缓、免申请。
本院认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当事人在预交期内未预交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金谊建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唐军芳
书记员  汤泽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