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金同济土木技术工程有限公司

***、***等与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421民初2148号
原告:***,男,1964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嘉善县。
原告:***,女,1967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嘉善县。
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俞新民,浙江三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金同济土木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庙镇镇剧场路80号6幢114室。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上海金同济土木技术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并且未损害他人利益,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262元,减半收取2631元,保全费1870元,合计450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