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金同济土木技术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金同济土木技术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津0103执保字1329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天津富林远航劳动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咸水沽镇聚兴道****楼535-2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2MA05PDB89N。
法定代表人:王淑玲,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芳芳,天津益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金同济土木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庙镇镇剧场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230133583270U。
法定代表人:常晓阳。
解除保全申请人天津富林远航劳动服务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金同济土木技术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津0103民初9913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上海金同济土木技术工程有限公司名下588100元财产采取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臧凤奎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付晓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