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津0103执保字942号
申请人:天津富林远航劳动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咸水沽镇聚兴道****楼535-2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2MA05PDB89N。
法定代表人:王淑玲,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芳芳,天津益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金同济土木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庙镇镇剧场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230133583270U。
法定代表人:常晓阳。
申请人天津富林远航劳动服务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金同济土木技术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津0103民初9913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为保护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上海金同济土木技术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588100元的财产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臧凤奎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四日
书记员 付晓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