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金同济土木技术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金同济土木技术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津0103民初9913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天津富林远航劳动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淑玲,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芳芳,天津益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金同济土木技术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常晓阳。
解除保全申请人天津富林远航劳动服务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金同济土木技术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2日作出(2020)津0103民初991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依法冻结被申请人上海金同济土木技术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5881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解除保全申请人天津富林远航劳动服务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上海金同济土木技术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解除对被申请人上海金同济土木技术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588100元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蔡荣华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李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