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津0103民初9913号
申请人:天津富林远航劳动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淑玲,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芳芳,天津益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金同济土木技术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常晓阳。
申请人天津富林远航劳动服务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金同济土木技术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天津富林远航劳动服务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依法冻结被申请人上海金同济土木技术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5881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案外人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为其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冻结被申请人上海金同济土木技术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5881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冻结、查封期限届满前需要继续冻结、查封的,应当在冻结、查封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产生的法律后果由申请人承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蔡荣华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李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