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329民初3081号
原告:***,女,1968年11月12日生,汉族,住河南省伊川县。
被告:上海金同济土木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庙镇镇剧场路80号6栋114室。
法定代表人:常晓阳。
原告***与被告上海金同济土木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上海金同济土木技术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上海金同济土木技术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上海金同济土木技术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董书良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王亚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