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青民申8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62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青海省西宁市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喜全,青海河湟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69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青海省西宁市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喜全,青海河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青海宏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宁张路14号村委办公楼三楼。
法定代表人:唐生侃,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青海正能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海东科技园创业大厦A座211、212室。
法定代表人:马学良,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刘尚军,男,1976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青海省西宁市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
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毛丽娜,女,1983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
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马文明,男,1972年1月1日出生,回族,住青海省海东市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青海宏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胜公司)、青海正能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能公司)、刘尚军,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马文明、毛丽娜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青海省海东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青02民终37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提审。
审判长 高兴岭
审判员 吴 蓓
审判员 陈晓莉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 陈敬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