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宏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二审上诉人等劳务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青民申8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62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青海省西宁市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喜全,青海河湟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69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青海省西宁市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喜全,青海河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青海宏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宁张路14号村委办公楼三楼。

法定代表人:唐生侃,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青海正能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海东科技园创业大厦A座211、212室。

法定代表人:马学良,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刘尚军,男,1976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青海省西宁市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

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毛丽娜,女,1983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

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马文明,男,1972年1月1日出生,回族,住青海省海东市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青海宏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胜公司)、青海正能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能公司)、刘尚军,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马文明、毛丽娜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青海省海东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青02民终37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提审。

审判长  高兴岭

审判员  吴 蓓

审判员  陈晓莉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  陈敬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