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青01民终144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1965年6月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无固定职业,住青海省西宁市城**。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青海宏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100710428650R,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村委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青海宏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4月29日作出的(2021)青0104民初1798号民事判决,在法定期限内通过原审法院向本院提出上诉。
本院审查过程中,上诉人***在一审判决后,依法通过原审法院向本院提出上诉,并签收了一审法院邮寄送达的《上诉案件交费通知书》,但其在规定的期限内,既未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办理减、缓、免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的申请,上诉费交纳期限早已超出规定时间,且经本院催缴,其明确表示不交费撤诉,依法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卓 玛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七月九日
法官助理 ***
书记员 ***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的;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的裁定,可以上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二十条一审宣判时或者判决书、裁定书送达时,当事人口头表示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必须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未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起上诉。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