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宏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青海宏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青海正能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海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青02执1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青海宏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青海正能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海东科技创业大厦A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青海宏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海正能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19日作出(2018)青02民初1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青海正能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未履行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青海宏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请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于2021年1月5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经到海东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海东市房产管理局、海东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查询,被执行人青海正能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被执行人青海正能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称现正与海东河湟新区管委会进行诉讼,待诉讼结束并支付费用后及时向申请执行人青海宏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支付欠款,申请执行人青海宏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亦称被执行人青海正能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且该公司正与海东河湟新区管委会进行诉讼,因审理期限较长待该公司的诉讼结束后我公司再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青海宏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青02民初1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吕 山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巴 晶 书 记 员 孙 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