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海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青02执3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青海宏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青海诚嘉(湟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青海正能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海东科技创业大厦。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青海宏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海正能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19日作出(2018)青02民初1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青海正能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未履行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青海宏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请强制执行申请,我院于2019年1月2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青海宏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本院作出(2019)青02执3号之二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本院(2018)青02民初1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因被执行人青海正能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未履行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青海宏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请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于2021年1月5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青海宏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本院作出(2021)青02执1号之二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本院(2018)青02民初1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现申请执行人青海宏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请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于2023年4月11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青海宏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称被执行人青海正能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该公司正与海东河湟新区管委会进行协商。申请执行人青海宏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本案终结执行后,在申请执行时效内,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青02民初1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孙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