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宏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祁连县民源工贸有限公司与门源三合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青海宏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祁连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青2222民初260号
原告祁连县民源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祁连县八宝西路5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
法定代表人安国雄,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门源三合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青海省海北州门源县浩门镇沙沟梁路1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席红福,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青海宏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宁**14号村委办公楼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系青海创迈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祁连县民源工贸有限公司诉被告门源县三合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青海宏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原告祁连县民源工贸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该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祁连县民源工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祁连县民源工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马秀之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