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城建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中建航建筑工业发展有限公司与上海城建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2民初10673号 原告:上海中建航建筑工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东塘路77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融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城建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崮山路788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上海隧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1099号。 法定代表人:张焰。 原告上海中建航建筑工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城建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上海隧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2日立案。原告上海中建航建筑工业发展有限公司司于2023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中建航建筑工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347.98元,由原告上海中建航建筑工业发展有限公司自行负担。 审 判 员  彭 巍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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