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城建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浙江金泰泳池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上海城建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213民初1414号 原告:浙江金泰泳池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百官街道财富路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001461923242。 法定代表人:李昊煜,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德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德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城建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自由贸易试验区崮山路7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1337131860。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浙江金泰泳池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城建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3日立案。原告浙江金泰泳池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金泰泳池环保设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金泰泳池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浙江金泰泳池环保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