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城建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与上海隧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07民初9980号 原告:***,女,1980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君赢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城建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崮山路788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上海隧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1099号。 法定代表人:张焰。 原告***与被告上海城建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上海隧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明确表示不再缴纳受理费。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免收。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