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城建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丰邦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城建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07民初12593号 原告:上海丰邦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上海市嘉定区南翔镇德力西路88号1幢A区074室。 法定代表人:**,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东方正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东方正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城建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崮山路78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勇弢,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丰邦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城建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3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上海丰邦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张 婕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