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07民初18293号
原告:上海宏信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汇旺路1815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樑,北京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告:上海城建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崮山路788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上海宏信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城建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14日立案。原告上海宏信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9月25日以双方当事人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上海宏信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宏信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宏信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刘 晶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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