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鄂0202民初2770号
原告:***,女,1980年6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登记住址黄石市黄石港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元***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众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滨江区江汉路1785号双城国际4号楼17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公司员工。
被告:***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湾里湾里管理局双马石路356号808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上海城建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自由贸易试验区崮山路788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浙江众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城建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该撤诉申请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