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浙0213民初2236号
原告:上海城建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海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海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智信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上海城建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智信安装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5月8日立案。原告上海城建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于2024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城建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城建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附: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