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城建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城建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智信安装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浙0213民初2236号 原告:上海城建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海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哲源,浙江海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智信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上海城建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智信安装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5月8日立案。原告上海城建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于2024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城建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城建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王华华 二〇二四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附: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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