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城建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南通博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上海城建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浙0303民初2425号 原告:南通博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新城小区38幢0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0033094694XR。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知谦律师所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城建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1337131860。 法定代表人:***。 原告南通博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城建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南通博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二四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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