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浙0303民初2425号
原告:南通博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新城小区38幢0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0033094694XR。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知谦律师所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城建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1337131860。
法定代表人:***。
原告南通博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城建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南通博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二四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