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622民初232号
原告:安徽三宝钢结构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蒙城县经济开发区鲲鹏东路与开发区**路交叉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2279013442D(1-1)。
法定代表人:宋子强,该公司经理。
被告:安徽泰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亳州市谯城区大刘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005545164Y(1-1)。
法定代表人:王健,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安徽三宝钢结构股份有限公司诉安徽泰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安徽三宝钢结构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安徽三宝钢结构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安徽三宝钢结构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安徽三宝钢结构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雪艳
二〇二一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王孜月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