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1602执3371号
申请执行人:亳州市华盛道路工程有限公司,住安徽省亳州市高新区亳关路路北石桥铺村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000544769521。
法定代表人:杨富贵。
被执行人:安徽泰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大刘园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00554575164Y。
法定代表人:王键。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亳州市华盛道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泰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当事人双方已经达成长期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现申请对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皖1602执337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柏永生
审判员 曹友喜
审判员 吕迎迎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王伟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