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泰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某某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602民初11303号
原告:**,男,汉族,1968年8月24日出生,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坤,安徽王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77年9月4日出生,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被告:王体魁,男,汉族,1969年4月12日出生,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被告:加奉红,男,汉族,1980年5月17日出生,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被告:程慧勇,男,汉族,1983年7月5日出生,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被告:亳州市众益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药都大道(建材)大市场10号商铺楼9、10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0006651352XP。
法定代表人:王林,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安徽泰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大刘园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00554575164Y。
法定代表人:王健,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安徽如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经开区文采路东侧、采苑支路西侧、银杏路南北两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000597140678。
法定代表人:刘文明,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诉被告***、王体魁、加奉红、程慧勇、亳州市众益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安徽泰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安徽如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3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陶金雪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梁飘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