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6民终153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0年9月1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蒙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万**,安徽黄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95年2月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怀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振中,安徽百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伟,男,1972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蒙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剑,安徽京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泰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大刘园10号。
法定代表人:王健,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戚昆明,男,1987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濉溪县。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张伟、安徽泰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戚昆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2021)皖1622民初1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人民调解员主持调解,上诉人***以与被上诉人已庭外和解为由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王桂燕
审判员 陈 芹
审判员 孙 曼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陈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