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泰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6民终153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0年9月1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蒙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万**,安徽黄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95年2月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怀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振中,安徽百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伟,男,1972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蒙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剑,安徽京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泰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大刘园10号。

法定代表人:王健,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戚昆明,男,1987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濉溪县。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张伟、安徽泰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戚昆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2021)皖1622民初1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人民调解员主持调解,上诉人***以与被上诉人已庭外和解为由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王桂燕

审判员  陈 芹

审判员  孙 曼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陈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