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新28执保32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库尔勒支行,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市巴音东路8号1栋1-4层。
负责人:李政江,该支行行长。
被申请人:新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经济开发区开发大道2299号新凯家具城2幢2-4-01。
法定代表人:张力生,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新疆西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市新城辖区新华南路1幢(龙兴大厦三楼A02室)。
法定代表人:马泽原,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张力生,男,1963年9月4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市。
被申请人:韩志英,女,1966年7月23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市。
被申请人:张梦菲,女,1988年12月4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市。
天津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库尔勒支行申请新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新疆西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张力生、韩志英、张梦菲财产保全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公证处(2021)新库市经证字第431号执行证书申请执行前的保全,依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解释》第163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新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新疆西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张力生、韩志英、张梦菲名下价值129,476,712.41元的财产或冻结被申请人新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新疆西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张力生、韩志英、张梦菲银行、信用社或其他金融机构账户中的存款129,476,712.41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敖其尔加甫
二 〇 二 一 年 五 月 八 日
书 记 员 巴** 尼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