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西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库尔勒支行、新疆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新28执26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天津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库尔勒支行,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市巴音东路8号1栋1-4层。
负责人:李政江,该支行行长。
被执行人:新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经济开发区开发大道2299号新凯家具城2幢2-4-01。
法定代表人:张力生,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新疆西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市新城辖区新华南路1幢(龙兴大厦三楼A02室)。
法定代表人:马泽原,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天津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库尔勒支行与被执行人新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新疆西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张力生、韩志英、张梦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公证处(2021)新库市经证字第431号执行证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天津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库尔勒支行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7月5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双方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共同向本院递交备案,申请执行人天津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库尔勒支行申请撤回本案执行。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裁定如下:
终结执行本院(2021)新28执264号,申请执行人天津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库尔勒支行与被执行人新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新疆西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张力生、韩志英、张梦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马         垚
审判员         张 剑 飞
审判员      敖 其尔加甫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麦尔旦江·吐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