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西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巴州天和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与新疆西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新2801民初4107号
原告巴州天和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
住所地:库尔勒市迎宾路东侧前进路;
法定代表人:周子方,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新疆天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西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库尔勒市新城辖区新华南路1幢;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8015605447434。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巴州天和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诉被告新疆西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6日立案。原告巴州天和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巴州天和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申请撤诉,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巴州天和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844.26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天和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