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玉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青2701民初15号
原告:***,女,1973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建鹏。
被告:青海建业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南川西路107号5-1-121室。
法定代表人:张有鸿。
第三人:铁玉虎,男,1974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青海省湟中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青海建业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铁玉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3月14日以二被告人已支付所欠工程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在本案审理期间自行和解,现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19.68元,减半收取计509.84元,由***负担。
审 判 长 扎 西 永 措
审 判 员 才旺求忠
审 判 员 隋春梅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才仁文毛
法官助理 江巴珍措
书 记 员 看着才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