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建业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与青海建业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玉树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青2701执159号
申请执行人:***,男性,汉族,1963年4月24日出生,住四川省邛崃市,身份证号:XXX。
被执行人:青海建业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6301032265927745,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城中区南川西路107号5-1-121室。
法定代表人:张友鸿,居民身份证号码:XXX。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青海建业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1年6月5日向申请人送达了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支付义务。在执行中,现申请人由于本案已进入再审程序,由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进行审理中,提出撤回执行的申请。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青2701执15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韩 英 姿
审 判 员 任 立 辉
审 判 员 才仁多杰
二〇二一年七月八日
法官助理 尕松群英
书 记 员 仁青拉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