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宁苑园林景观建设有限公司

青海宁苑园林景观建设有限公司与格尔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西中执字第94号
申请执行人青海宁苑园林景观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占雄,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格尔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法定代表人杨云秀,该局局长。
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青海宁苑园林景观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格尔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2015)宁仲裁字第110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给付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法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格尔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银行459615.68。等金融机构存款,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许 多 刚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斯琴白克